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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订金与定金别再傻傻分不清!

    文章来源:admin   时间:2024-02-27

      购买产品前被商家要求以订金或定金的形式先行付款,之后一旦遭遇特殊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要求退款时,却往往被告知此类费用不能退还。相信有不少消费者都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,那么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有何不同?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?

      2018年5月,省会市民李小姐与王先生在一家摄影公司拍婚纱照,对方介绍时两人都感觉还可以,随后工作人员要求二人交纳500元定金,并口头表示如果不满意,500元钱随时可以退。可当照片拍出来后效果却很差,李小姐和王先生随即不想在这家摄影机构继续拍摄,要求退还定金却遭到对方拒绝,而摄影公司的工作人员出示最初的交费依据时,李小姐才发现上面写的是“定金”二字。

      2018年10月,消费者杨先生通过某4S店购买汽车,工作人员表示当天活动力度很大,如果预交订金1万元还可享受提车优惠,杨先生被优惠力度所吸引遂先行交纳了1万元订金。然而,商家当时却没有明确提车具体日期。从交付订金后,商家一直以“无库存车辆,需等待”为由拖延提车日期,一个月后,杨先生提出不想购买该车,要求退还订金,4S店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愿退还。

     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,虽然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一字之差,但是在法律上意义却相差甚远,因此消费者要特别注意二者的不同。一般来说,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,适用于“定金罚则”,具有担保性质。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了,这个钱就别想要回来了;而收定金的一方违约,违约金要双倍返还。但订金则不一样,它属于预付款范畴,因为是预付款所以不管谁违约了,除非有特殊约定,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要回来的。

      案例一中的摄影公司在开始时口头承诺不满意500元随时退还,却在写收据时做字面上的文章,写成了“定金”,当消费者提出不满意拍摄照片时,却拒不退还500元,这已经涉嫌刻意隐瞒和欺诈行为。一旦双方出现争议,商家就会矢口否认,虽然消费者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商家欺诈的存在,但却实实在在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。

      案例二中消费者杨先生交付的本来就是订金,当出现不购车意愿并要求退还订金时,商家理应接纳并退还。经过协调,两个案例中的商家均认识到问题所在,并如数退还了消费者交纳的定金与订金。

      首先,消费者在预购商品或服务、交付定金或订金前,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、能力水平,并且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双方责任义务;消费者和商家应本着遵循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相关定金条款内容,商家不能单方规定有利于己方的“霸王条款”或“格式条款”。

      其次,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,在签订协议书时务必要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,进行书面化以保留证据,不要因怕麻烦、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,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。

      第三: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商家写的是“定金”还是“订金”。定金交付容易、要回难,因此,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,要特别警惕“定金一律不退”之类的条款,以免上当受骗,而针对合同的空白项和备注条款则要写清或标注“无”。

      在消费过程中,提倡消费者科学、理性消费,避免盲目、冲动消费。一旦发现经营者合同出现“霸王条款”,要理直气壮地提出,必要时可以向被投诉方所在地12315或消协咨询求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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